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第九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第十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第十一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第十三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血液及骨髓移植學會 (Taiwan Society of Blood and Marrow Transplant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依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 本會以提高血液及骨髓移植醫學之水準、促進其發展及應用以增進國民之健康、以及促進相關國際學術之交流為宗旨。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促進血液及骨髓移植醫療、教育及研究工作。
一、舉辦有關血液及骨髓移植醫學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二、發行有關血液及骨髓移植醫學新知之訊息。
三、聯繫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
四、辦理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類:
一、普通會員:具有下列(一)或(二)資格其中一者,為普通會員:
(一) 醫師會員:凡國內外大專院校醫學系或醫科(含中醫學系、科)畢業,並取得國內醫師執照,且目前從事與血液及造血幹細胞移植相關工作者,經普通會員二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醫師會員。
(二) 非醫師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專院校護理、醫檢或醫事科系畢業者。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頒發之護理、醫檢或相關專業資格證書者,且目前從事與血液及造血幹細胞移植相關工作,經普通會員二人之介紹,並由單位主管出具目前從事相關工作之證明,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非醫師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財力、物力資助之個人或團體、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贊助會員。
三、名譽會員:凡對血液及骨髓移植醫學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敦聘之。
四、榮譽會員:凡本會會員年滿65歲,並履行本會會員義務達10年以上者,得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為榮譽會員,享有免繳本會會費之權利。
五、團體會員:凡對血液及骨髓移植相關醫學或研究有興趣之學術、醫療或教育團體,由理監事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但贊助會員、名譽會員、榮譽會員及團體會員不具有前項第一款表決權第二款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應遵循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二、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凡會員一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即予通知補繳,仍不補繳者停止其權利, 但經補繳得恢復之。凡會員連續三年經催繳而仍未繳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凡經除名或退會者,己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會務,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四、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之理、監事產生方式如下:理、監事由本會員互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非醫師人員中至少保障產生理監事各一員。
一、理、監事會置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之,分別組織理、監事會。
二、理、監事由本會員互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中至少各保障一位為非醫師普通會員。
三、理、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監事按所得票數依次遞補。
四、本會理、監事之改選授權理事會提出候選人參選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不得連任。常務理事出缺時,由理事互選遞補。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 常務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督會務之進行,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任期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及會務人員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應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秘書長執掌如下:
一、秉承理事長之指示,辦理有關事務。
二、保管本會會議記錄、來往文件、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三、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四、處理本會收支登記事項及單據保管。
五、協助本會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章程則另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其召集人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召開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之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每三至六個月均需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學術研討會,其他臨時會議得視需要召開。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會費
(一) 普通會員:醫師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定為新台幣壹仟元,非醫師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定為新台幣五百元。
(二) 贊助會員:個人每年贊助新台幣參萬元以上,團體每年贊助新台幣伍萬元以上。
(三)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四) 名譽會員及榮譽會員免繳會費。
(五) 會費得由理監事會視實際情形之需要提交會員大會議決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之起迄則交由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每年度終了前後兩個月、由理事會編製上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及下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送請監事會審核、批具審核意見書、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以本會名義設專戶儲存,其存支由理事會責成秘書長處理之。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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